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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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SECT 30
訂明授權亦同時授權的事宜
訂明授權亦同時授權從事為進行根據該授權而授權進行或 規定進行的 事情的 目的 而需要的 及所連帶的 行為,
包括以下行為—
(a) 取出根據該訂明授權而授權使用的 任何器材;
(b) 裝設、 使用、 維修及取出該等器材的 任何增強設備;
(c) 為裝設、 維修或 取出該等器材或 增強設備, 而將任何運輸工具或 物體暫時從任何處所移走, 並將該運輸工具或
物體置回該處所;
(d) 為裝設、 維修或 取出該等器材或 增強設備而破開任何物件;
(e) 將該等器材或 增強設備連接至任何電源, 並使用來自該電源的 電力操作該等器材或 設備;
(f) 將該等器材或 增強設備連接至可用以傳送任何形式的 資料的 任何物體或 系統, 並在 與操作該等器材或
設備有關連的 情況下使用該物體或 系統; 及
(g) 為執行該訂明授權而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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