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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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CHEDULE 3
關於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條文
[第8及61條]
1. 行政總裁的 任期
(1)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 委任任期不得超過3年。
(2)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在 其委任或 再度委任的 任期屆滿後, 有資格獲再度委任。
(3)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除非根據第3條決定的 委任條款及條件另有訂明,
否則辭職通知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日期或 (如該通知沒有指明日期)在 行政長官收到該通知的 日期生效。
2. 署理行政總裁
(1) 如—
(a)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因不在 香港或 任何其他原因, 以致不能執行他所擔任的 行政總裁職位的 職能; 或
(b)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 職位出現空缺,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 在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不在 香港或
無履行職務能力或 職位出現空缺期間, 署理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職位。
(2) 如某人獲委任署理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職位, 該人可執行行政總裁的 所有職能。
3. 行政總裁的 委任條款及條件
所有關於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 委任條款及條件的 事宜均由行政長官決定。
4. 免任行政總裁
(1) 如行政長官信納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
(a) 已成為公職人員;
(b) 已破產;
(c) 因身體或 精神上的 疾病以致無履行職務能力;
(d) 在 香港被裁定犯了可判處12個月或 多於12個月的 監禁的 罪行, 或 在 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了某罪行,
而該罪行如是在 香港犯即可如此處罰的 ; 或
(e) 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 不適宜執行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 職能, 則行政長官可宣布該人的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職位出缺, 而上述宣布一經作出, 該職位即告出缺。
(2) 行政長官須以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 就根據第(1)款作出的 宣布給予通知。
(3) 如根據第(2)款就某宣布給予的 通知, 是以於憲報刊登公告以外的 方式給予的 , 則第(4)款適用。
(4) 行政長官在 根據第(2)款給予通知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藉於憲報刊登的 公告, 另行就有關宣布給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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