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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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7

財務匯報局的組成

(1) 財務匯報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作為當然成員的 公司註冊處處長或 他以書面委任作為其代表的 人;

   (b)  作為當然成員的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 及

   (c)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i)    由行政長官按證監會的 提名而委任的 成員一名;

        (ii)   由行政長官按交易結算公司的 提名而委任的 成員一名;

        (iii)  由行政長官按香港會計師公會的 提名而委任的 成員一名; 及

        (iv)   由行政長官從具備會計、 審計、 財務、 銀行業、 法律、 行政或 管理方面的 經驗或 因專業或 職業方面的
               經驗, 因而被行政長官覺得適合獲委任的 人 士中委任的 其他成員, 該等成員的 人數不得少於4名,
               亦不得多於6名。

(2) 屬業外人士的 財務匯報局成員的 人數須多於不屬業外人士的 財務匯報局成員的 人數。

(3) 公職人員沒有資格根據第(1)(c)款獲委任。

(4) 行政長官須在 財務匯報局屬業外人士的 委任成員中, 委任一人為財務匯報局主席。

(5) 行政長官須藉於憲報刊登的 公告, 就根據第(1)(c)或 (4)款作出的 每項委任給予通知。

(6) 即使有以下情況, 財務匯報局可執行其任何職能, 而其程序仍屬有效—

   (a)  財務匯報局的 成員職位出現空缺;

   (b)  任何看來是財務匯報局成員的 人的 委任或 資格有欠妥之處; 或

   (c)  在 召開財務匯報局的 任何會議時有不依規則的 小節。

(7) 附表2就財務匯報局及其成員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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