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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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49
財務匯報局向上市實體的營辦人發出通知以確使有關不遵從事宜被消除的權力
第4分部—財務匯報局確使有關不遵從事宜被消除的 權力
(1) 如財務匯報局在 考慮根據第47(1)或 (2)條為關乎關於某上市實體的 有關不遵從事宜進行的 查訊而擬備的 報告後,
覺得有或 可能有是否有該 有關不遵從事宜的 問題, 則財務匯報局可按照第(2)款向該上市實體的 營辦人給予書面通知。
(2) 上述通知須—
(a) 表明財務匯報局覺得在 哪方面產生或 可能在 哪方面產生上述問題;
(b) 指明—
(i) 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 修訂上述上市實體的 有關財務報告的 方式; 或
(ii) 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 關於該報告的 其他補救行動; 及
(c) 指明上述營辦人作出以下事情的 限期—
(i) 就該實體的 有關財務報告給予滿意的 解釋;
(ii) 安排該報告按照該通知指明的 方式予以修訂; 或
(iii) 就該報告採取該通知指明的 其他補救行動。
(3) 在 本條中,
“營辦人”(operator)—
(a) 就上市法團而言, 指該法團的 董事;
(b) 就上市集體投資計劃而言, 指該計劃的 管理人。
“營辦人”(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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