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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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45
原訟法庭就沒有遵從第43條所指的要求進行研訊
(1) 任何人如沒有遵從根據第43條對他施加的 要求,
則查訊機構可藉原訴傳票向原訟法庭申請就該沒有遵從要求一事進行研訊。
(2) 在 上述申請提出後, 原訟法庭如—
(a) 信納該人不遵從該要求是無合理辯解的 , 則可命令該人在 原訟法庭指明的 限期內遵從該要求; 及
(b) 信納該人是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沒有遵從該要求的 , 則可懲罰該人及明知而牽涉入該沒有遵從要求一事的
任何其他人, 而懲罰的 方式猶如該人及 (如適用的 話)該其他人犯藐視法庭罪一樣。
(3) 第(1)款所指的 原訴傳票須採用《 高等法院規則》 (第4章, 附屬法例A)附錄A表格10的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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