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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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40
對有關不遵從事宜展開查訊
(1) 如財務匯報局覺得有或 可能有是否就某上市實體有有關不遵從事宜的 問題, 而財務匯報局以書面證明如此, 則—
(a) 財務匯報局可為查訊該不遵從事宜或 該問題的 目的 , 行使第2分部所指的 權力; 或
(b) 財務匯報局可委出一個由以下人士組成的 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 以該等權力查訊該不遵從事宜及該問題—
(i) 根據第39(2)條委任的 委員團召集人一名, 他須擔任檢討委員會的 主席; 及
(ii) 檢討委員團的 其他成員最少4名。
(2) 在 根據第(1)(b)款作出委任後, 財務匯報局須以書面將檢討委員會成員的 姓名通知有關上市實體。
(3) 財務匯報局在 根據第(1)(b)款作出委任時, 須指明檢討委員會的 職權範圍, 而該委員會須按照該等職權範圍行事。
(4) 如一個檢討委員會被委出以就某有關不遵從事宜進行查訊, 則財務匯報局不得為查訊該不遵從事宜或
查訊是否有該不遵從事宜的 問題的 目的 而行使 第2分部所指的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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