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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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4
有關不當行為
(1) 在 本條例中,
“有關不當行為”(relevant irregularity) 指在 審計方面的 不當行為或 在 匯報方面的 不當行為。
(2) 為本條例的 目的
—
(a) 如在 關乎對第(7)款所列明的 上市實體的 帳目作出的 審計方面, 在 關鍵時間就該實體的 核數師發生了第(3)、 (4)、
(5)或 (6)款所指 的 指明事件, 即就該實體而有在 審計方面的 不當行為; 及
(b) 如在 關乎由上市實體或 代上市實體在 有關期間發出的 上市文件所需的 指明報告的 擬備方面, 在
關鍵時間就該實體的 匯報會計師發生了第(3)、
(4)、 (5)或 (6)款所指的 指明事件, 即就該實體而有在 匯報方面的 不當行為。
(3) 如上市實體的 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
(a) 揑改或 安排揑改文件;
(b) 就任何文件作出他知道是虛假的 或 不相信是真實的 關鍵性陳述;
(c) 在 進行其專業工作時曾有疏忽行為;
(d) 曾犯有專業上的 失當行為; 或
(e) 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事情, 而假若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是一名個人會計師, 作出或
不作出該等事情即會被合理地視為是損及或 相當可能損及該核數 師或 匯報會計師本身、 香港會計師公會或
會計師專業的 聲譽, 即就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發生了指明事件。
(4) 在 不損害第(3)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凡有關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是執業法團, 則—
(a) 如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
(i) 沒有遵從《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8D(6)(a)或 (7)條所提述的 規定;
(ii) 停止遵從或 沒有遵從該條例第28D(2)(b)或 (c)條的 適用於該執業法團的 規定;
(iii) 以某公司的 名稱提供任何服務, 而該名稱並非當時就該執業法團而名列註冊紀錄冊上的 名稱;
(iv) 在 專業彌償保險方面根本沒有受保或 受保程度不符合該條例規定的 情況下, 以上述執業法團的
身分從事會計執業;
(v) 沒有或 忽略遵守、 維持或 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標準; 或
(vi) 拒絕遵從或 忽略遵從理事會訂立的 任何附例或 規則的 條文, 或 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 任何指示; 或
(b) 如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的 董事(本身屬會計師者)—
(i) 以某公司董事的 身分提供任何服務, 或 以看來是某公司董事的 身分提供任何服務, 而在 提供該項服務時,
該公司並不名列註冊紀錄冊第II部內; 或
(ii) 在 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在 專業彌償保險方面根本沒有受保或 受保程度不符合《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規定的 情況下, 以上述董事的 身 分從事會計執業, 亦即就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發生了指明事件。
(5) 在 不損害第(3)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凡有關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是一名會計師, 則如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
(a) 沒有或 忽略遵守、 維持或 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標準; 或
(b) 拒絕遵從或 忽略遵從理事會訂立的 任何附例或 規則的 條文, 或 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 任何指示,
亦即就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發生了指明事件。
(6) 在 不損害第(3)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凡有關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是執業會計師事務所, 則如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
(a) 沒有或 忽略遵守、 維持或 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標準;
(b) 拒絕遵從或 忽略遵從理事會訂立的 任何附例或 規則的 條文, 或 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 任何指示; 或
(c) 以某事務所的 名稱提供任何服務, 而該名稱並非當時就該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而名列註冊紀錄冊內的 名稱,
亦即就該核數師或 匯報會計師發生了指明事件。
(7) 第(2)(a)款所提述的 上市實體帳目—
(a) 在 有關的 實體是上市法團的 情況下—
(i) 以及核數師報告書的 文本已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129G(1)條於有關期間就帳目送交的 情況下,
指該等帳目; 或
(ii) 以及核數師報告書的 文本已為《 上市規則》 的 目的 於有關期間就帳目發出、 傳閱、 刊登、 發表或 分發的
情況下, 指該等帳目;
(b) 在 有關的 實體是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 情況下, 以及核數師報告書的 文本已為有關守則或 《 上市規則》 的 目的
於有關期間就帳目發出、 傳閱、 刊登、 發表或 分發的 情況下, 指該等帳目。
(8) 在 本條中—
“理事會”(HKICPA Council) 指由《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10(1)條設立的 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
“執業法團”(corporate practice) 指《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條所指的 執業法團;
“執業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指《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條所指的 執業會 計師;
“專業標準”(professional standard) 指《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條所指的 任何專業標準;
“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指《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條所指的 專業彌償保險;
“註冊紀錄冊”(CPA register) 指根據《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2條備存的 會計師註冊紀錄冊;
“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指《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2條所指的
會計師。
“有關不當行為”(relevant irregularity)
“理事會”(HKICPA Council)
“執業法團”(corporate practice)
“執業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專業標準”(professional standard)
“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註冊紀錄冊”(CPA register)
“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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