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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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36
財務匯報局結束個案、暫停調查及跟進等的權力
(1) 財務匯報局可就根據本部就有關不當行為進行的 調查—
(a) 結束個案而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b) 在 一段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 期間內暫停調查; 或
(c) 按照本條例採取財務匯報局認為合適的 其他跟進行動。
(2) 除非財務匯報局已考慮根據第35(1)或 (2)條就根據本部進行的 調查而擬備的 報告,
否則該局不得就該項調查行使第(1)款所指的 權力。
(3) 財務匯報局在 決定行使第(1)款所指的 權力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此決定以書面通知—
(a) (如有關不當行為屬在 審計方面的 不當行為)有關的 核數師; 或
(b) (如有關不當行為屬在 匯報方面的 不當行為)有關的 匯報會計師,
但如財務匯報局信納此項通知可能損害有關調查, 或 財務匯報局或 指明團體所採取的 關乎該項調查的
任何其他行動,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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