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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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22
審計調查委員會
(1) 本條現設立一個委員會其中文名稱為“審計調查委員會”, 而其英文名稱為“Audit Investigation Board”。
(2) 調查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作為當然成員及主席的 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 及
(b) 由財務匯報局委任的 其他成員最少1名。
(3) 財務匯報局須藉於憲報刊登的 公告, 就根據第(2)(b)款作出的 委任給予通知。
(4) 即使有以下情況, 調查委員會可執行其任何職能, 而其程序仍屬有效—
(a) 該委員會的 成員職位出現空缺;
(b) 任何看來是該委員會成員的 人的 委任或 資格有欠妥之處; 或
(c) 在 召開該委員會的 任何會議時有不依規則的 小節。
(5) 附表4就調查委員會及其成員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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