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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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21
釋義
第3部
有關不當行為
第1分部—導言
(1) 在 本部中—
“調查機構”(investigator) 除第(2)、 (3)及(4)款另有規定外, 指財務匯報局;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據第28(6)條獲調查機構授權的 人。
(2) 如調查委員會根據第23(1)(b)條被指示就在 審計方面的 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則就該不當行為而言, 在
第25及27條及第3及4分部中提 述“調查機構”之處, 指該委員會。
(3) 如調查委員會根據第23(2)(b)條被指示就在 匯報方面的 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則就該不當行為而言, 在
第26及27條及第3及4分部中提 述“調查機構”之處, 指該委員會。
(4) 如調查委員會根據第23(3)(b)條被指示就有關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則就該不當行為而言, 在
第28條及第3及4分部中提述“調查機構” 之處, 指該委員會。
“調查機構”(investigator)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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