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21

釋義

第3部

有關不當行為

第1分部—導言

(1) 在 本部中—

 “調查機構”(investigator) 除第(2)、 (3)及(4)款另有規定外, 指財務匯報局;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據第28(6)條獲調查機構授權的 人。

(2) 如調查委員會根據第23(1)(b)條被指示就在 審計方面的 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則就該不當行為而言, 在
第25及27條及第3及4分部中提 述“調查機構”之處, 指該委員會。

(3) 如調查委員會根據第23(2)(b)條被指示就在 匯報方面的 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則就該不當行為而言, 在
第26及27條及第3及4分部中提 述“調查機構”之處, 指該委員會。

(4) 如調查委員會根據第23(3)(b)條被指示就有關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則就該不當行為而言, 在
第28條及第3及4分部中提述“調查機構” 之處, 指該委員會。

 “調查機構”(investigator)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