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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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19

審計署署長擔任核數師

(1) 根據第18(2)條擬備的 帳目報表須交由審計署署長作審計, 而他須就該報表的 審計向財務匯報局作出報告。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 報告須載有審計署署長的 一項陳述, 說明他是否認為有關的
帳目報表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第18(2)(a)(i)及

        (ii)   條所列明的 事宜。

(3) 審計署署長有權取用他認為為執行其作為財務匯報局的 核數師的 職能而需要的 財務匯報局的 帳目簿冊及其他紀錄。

(4) 審計署署長有權要求任何持有上述帳目簿冊及紀錄或 為該等帳目簿冊及紀錄負責的 人,
提供他認為為執行其作為財務匯報局的 核數師的 職能而需要 的 資料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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