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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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條例 - SECT 13
財務匯報局可發出指引
(1) 財務匯報局可發出不抵觸本條例的 指引—
(a) 示明財務匯報局擬以何種方式執行其職能; 或
(b) 就本條例任何條文的 施行提供指引。
(2) 財務匯報局須在 憲報刊登上述指引。
(3) 財務匯報局可修訂或 撤銷任何該等指引。 第(2)款適用於該修訂或 撤銷, 一如該款適用於指引的 發出一樣。
(4) 任何人並不僅因他違反了任何該等指引而招致任何民事或 刑事法律責任。 如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 法庭或
裁判官信納該指引攸關裁定受爭議的 事宜, 則—
(a) 該指引可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 及
(b) 關於該人違反或 沒有違反該指引的 證明, 可被該等法律程序中的 任何一方賴以作為可確立或 否定該事宜的
證明。
(5) 根據本條發出的 指引不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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