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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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81
呈交訓練局活動的報告
(1) 在 指定日期後的 6個月內, 議會須向局長呈交—
(a) 訓練局在 指明期間的 活動的 報告;
(b) 就該期間擬備的 訓練局帳目表的 文本; 及
(c) 核數師就該等帳目表作出的 報告。
(2) 局長須安排將根據第(1)款收到的 文件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3) 局長可延展根據第(1)款呈交文件的 限期。
(4) 在 本條中—
“指明期間”(specified period) 指自訓練局根據被廢除條例第20條呈交的 報告及結算表所關乎的
最後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翌日開始而在 緊接指 定日期的 前一日結束的 期間;
“被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
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 (第317章);
“帳目表”(statement of accounts) 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指明期間”(specified
period)
“被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
“帳目表”(statement of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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