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訓練局的提述 自指定日期起, 在 以下項目中對訓練局的 提述, 須視為對議會的 提述— (a) 任何協議、 合約或 其他文書; (b) 為在 法院、 審裁處或 相類的 機關席前進行任何法律程序而發出、 擬備或 使用的 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或 其他文件; 及 (c) 關乎或 影響根據第72條轉歸議會的 訓練局的 任何財產、 權利、 法律責任或 義務的 任何其他文件(成文法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