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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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60

出示文件等

(1) 在 議會或 獲議會授權的 人員為執行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能而提出的 要求下, 有關建造工程所涉的 聘用人、 承建商或
獲授權人須出示或 安排出示他管有 的 關乎該聘用人、 承建商或 獲授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涉的 建造工程的
任何文件或 紀錄, 包括關乎已就或 須就該建造工程或 與該建造工程相關的 任何工作繳付的 任何款 額的 文件或 紀錄,
以供議會或 該人員查閱。

(2) 在 議會或 獲議會授權的 人員為第(1)款提述的 目的 而提出的 要求下, 有關聘用人、 承建商或 獲授權人須准許議會或
該人員製作有關文件或 紀錄的 文本或 摘錄其內容, 或 將該文件或 紀錄帶走一段合理期間。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1)或 (2)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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