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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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57

針對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1) 反對者如對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 決定感到受屈, 可針對該決定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2) 上訴須在 反對者收到關於有關決定的 通知後的 30天內提出。

(3) 除非屬上訴的 標的 之徵款或 附加費的 款額(包括任何款額的 罰款或 另加罰款)已予繳付, 否則該上訴不獲聆訊。

(4) 區域法院在 聆訊上訴時可維持、 取消或 減低有關徵款或 附加費, 並可就訟費作出它認為合適的 任何命令。

(5) 區域法院如取消或 減低某項徵款或 附加費, 則可命令退還所取消或 減低的 款額, 及任何已繳付的 罰款或
另加罰款的 款額。

(6) 區域法院可命令上述退款須連同自繳款予議會的 日期起按法院所釐定的 利率計算的 利息, 或 不連同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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