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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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54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設立

第7部

反對及上訴

(1) 議會須設立一個由3名議會成員組成的 委員會, 以裁定根據第55條提出的 反對。

(2)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可作出所有對執行第(1)款所述的 職能屬必需、 附帶或 有助的 事。

(3) 議會可授權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委出小組委員會, 以更妥善地執行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 職能。

(4)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可決定本身的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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