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設立 第7部 反對及上訴 (1) 議會須設立一個由3名議會成員組成的 委員會, 以裁定根據第55條提出的 反對。 (2)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可作出所有對執行第(1)款所述的 職能屬必需、 附帶或 有助的 事。 (3) 議會可授權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委出小組委員會, 以更妥善地執行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 職能。 (4)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可決定本身的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