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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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52
建造工程的價值
第6部
建造工程的 價值等
(1) 就任何建造工程而言—
(a) 在 該建造工程是某建造合約的 標的 的 情況下, 該建造工程的 價值為—
(i) 該合約內述明的 可歸於該建造工程的 代價; 或
(ii) 可參照該合約而確定的 可歸於該建造工程的 代價; 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 該建造工程的 價值為可預期在 公開市場中就進行該建造工程而得到的 合理代價。
(2) 儘管有第(1)(a)款的 規定, 如按照該款釐定的 可歸於任何建造工程的 代價, 低於可預期在
公開市場中就進行該建造工程而得到的 合理代價, 則該建造工程的 代價為第(1)(b)款提述的 合理代價。
(3) 就本條而言, 議會在 某個別個案中確定可預期在 公開市場中就進行有關建造工程而得到的 合理代價時,
可考慮以下任何或 所有事宜—
(a) 該建造工程所用物料的 成本或 價值;
(b) 該建造工程所涉及的 時間、 工作及勞動力的 成本或 價值;
(c) 該建造工程中所用的 設備;
(d) 就該建造工程招致而議會認為合理的 總體經營成本;
(e) 可預期在 公開市場中就進行該建造工程而得到的 合理利潤;
(f) 議會認為適當的 任何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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