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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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5
議會的職能
議會具有以下職能—
(a) 就可能影響建造業或 與建造業相關的 策略性事宜、 重大政策及立法倡議, 以及就建造業所關注的 事宜,
向政府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b) 向政府反映建造業的 需要及期許;
(c) 促進建造業的 持續發展及進步, 藉以提升建造業的 質素及競爭力;
(d) 促進自律規管、 制訂操守守則及執行該等守則, 藉以維護建造業的 專業精神及持正;
(e) 透過設立或 管理註冊計劃或 評級計劃, 改善與建造業有關連的 人士的 表現;
(f) 透過策劃、 推廣、 監管、 提供或 統籌訓練課程或 計劃, 增進建造業從業員的 技術;
(g) 鼓勵研究活動及創新技術的 應用, 以及設立適用於建造業的 標準或 促進該等標準的 設立;
(h) 在 解決爭議、 環境保護、 多層分判、 職業安全及健康、 採購方法、 項目管理及監管、 符合可持續原則的
建造及有助改善建造質素的 其他範疇方面, 推廣建造業良好作業方式;
(i) 透過促進和諧勞資關係及提倡遵守關乎僱傭的 法例規定, 以及透過增進建造業內各界別之間的 溝通,
增強建造業的 凝聚力;
(j) 發揮資源中心功能以供建造業同業分享知識及經驗;
(k) 透過製訂表現指標, 評核建造業達致的 進步;
(l) 就根據本條例徵收的 徵款率作出建議; 及
(m) 執行對建造業屬相干的 其他職能, 包括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 委予議會的 職能, 或 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 委予議會的 職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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