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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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43
徵收附加費的時限: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
如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 則在 以下期間(以最後完結者為準)屆滿後, 不可徵收附加費—
(a) 根據該合約進行的 所有建造工程完竣後的 2年;
(b) 該合約所規定的 所有該等建造工程的 完竣限期屆滿後的 2年;
(c) 議會得悉它認為足以令徵收附加費屬有理可據的 證據後的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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