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作出評估的權力 (1) 在 符合第42及44條的 規定下, 在 任何建造工程或 任何建造工程的 任何階段或 任何部分完竣後, 議會可評估須就該建造工程或 該建造工程的 該階 段或 該部分繳付的 徵款的 款額, 即使並無付款通知亦無竣工通知給予議會亦然。 (2) 如議會覺得它就徵款作出的 任何評估少於恰當的 款額, 則在 符合第42及44條的 規定下, 議會可再就徵款作出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