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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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36

建造工程竣工通知

(1) 在 任何建造工程完竣後, 有關的 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就工程完竣一事向議會給予通知。

(2) 如任何建造工程(根據施工通知進行者除外)是分階段進行的 , 則在 每一階段完竣後, 有關的
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就該階段完竣一事向議會給 予通知。

(3) 竣工通知須在 建造工程或 建造工程的 有關階段(視屬何情況而定)完竣後的 14天內給予, 但議會可在
個別個案中延展給予通知的 限期。

(4) 有關通知須符合議會指明的 格式, 並須述明已完竣的 建造工程的 價值或 已完竣的 階段的 價值。

(5) 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須根據本條給予通知—

   (a)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 或

   (b)  經合理估計, 有關建造工程的 總價值超逾附表5第1部指明的 款額。

(6)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本條的 規定給予通知,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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