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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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條例 - SECT 35

就建造工程作出的付款通知

(1) 凡就任何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建造工程或 其任何階段或 任何部分向承建商付款或 作出惠及承建商的 付款,
該承建商須在 付款作出後的 14天 內向議會給予付款的 通知。

(2) 凡於某月份就任何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建造工程向承建商付款或 作出惠及承建商的 付款, 該承建商須在 該月份的
最後一天後的 14天內向議會給 予付款的 通知。

(3) 就某建造工程或 某建造工程的 某階段或 某部分而作出的 付款的 付款通知須符合議會指明的 格式,
並須述明該建造工程的 價值或 該階段或 該部分的 價 值。

(4) 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須根據本條給予通知—

   (a)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 ; 或

   (b)  經合理估計, 有關建造工程的 總價值超逾附表5第1部指明的 款額。

(5) 議會可在 個別個案中延展根據本條給予通知的 限期。

(6)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本條的 規定給予通知,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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