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8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對政府的適用範圍
4. 建造業議會的設立
5. 議會的職能
6. 議會的補充職能
7. 議會的權力
8. 對議會的權力的限制
9. 議會的組成
10. 委任成員及身為公職人員的成員的任期
11. 委任成員的辭職
12. 委任成員的免任
13. 議會的執行總監
14. 議會的會議及程序
15. 議會可設立委員會
16. 轉授議會的職能及委出小組委員會
17. 僱用職員
18. 職員的利益等
19. 議會成員等的保障
20. 訓練局提供資金
21. 議會的資金及財產
22. 預算及財政年度
23. 銀行帳戶
24. 資金的投資
25. 帳目
26. 核數師
27. 向局長呈交報告等
28. 豁免繳付課稅
29. 建造業訓練委員會的設立
30. 訓練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及程序等
31. 本部的釋義
32. 徵款的徵收
33. 何人須繳付徵款
34. 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就進行建造工程通知議會
35. 就建造工程作出的付款通知
36. 建造工程竣工通知
37. 依據付款通知或竣工通知作出評估
38. 對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的評估可予延遲
39. 就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作出評估
40. 議會作出評估的權力
41. 附加費的徵收
42. 作出評估的時限: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
43. 徵收附加費的時限: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
44. 作出評估的時限: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
45. 徵收附加費的時限: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
46. 繳付徵款、附加費或罰款等
47. 徵款、附加費或罰款等的追討
48. 雖有擬提出的反對仍須繳付徵款、附加費或罰款等
49. 議會寬免或退還全部或部分徵款、附加費或罰款等的權力
50. 本部的適用範圍
5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某些建造工程豁除於本部的適用範圍以外的權力
52. 建造工程的價值
53. 建造工程的總價值
54.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設立
55. 反對徵款或附加費
56.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
57. 針對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58. 法院規則
59. 提供資料
60. 出示文件等
61. 根據第59及60條提供的資料的保護
62. 以議會印章簽立文件
63. 簽署議會文件的權力
64. 根據第63條簽署的文件的可接納性
65. 證明書等作為證據
66. 委任獲授權人
67. 以欺詐手段規避徵款及給予虛假文件或資料的罪行
68. 規例
69. 修訂附表1、2、3及4的權力
70. 修訂附表5的權力
71. 廢除
72. 將訓練局的權利、資產、法律責任及義務轉歸議會及保存訓練局的作為的有效性
73. 完成已展開的作為
74. 起訴的權利
75. 法律申索及待決法律程序等
76. 既有協議等的效力
77. 對訓練局的提述
78. 簿冊等的交付
79. 財產紀錄
80. 僱用的延續
81. 呈交訓練局活動的報告
82. 議會須為施行第81條委任核數師
83. 關乎某些建造工程的過渡條文
84. 相應或相關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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