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 除第47條另有規定外, 除非— (a) 符合第20或 22條的 規定; 或 (b) 附錄I物種的 標本是根據和按照根據第23(1)(e)條就該標本發出的 許可證而被管有或 控制的 , 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或 控制附錄I物種的 標本。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