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SECT 5

對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第2部

對附錄I物種的 規管

(1) 除第47條另有規定外, 除非—

   (a)  符合第17或 22條的 規定; 或

   (b)  附錄I物種的 標本是根據和按照下述文件而進口的

 —

        (i)    事先根據第23(1)(a)條就該標本發出的 許可證; 及

        (ii)   就該標本發出的 《 公約》 證明文件, 否則任何人不得進口附錄I物種的 標本。

(2) 根據和按照第(1)(b)(i)及(ii)款提述的 文件進口附錄I物種的 標本的 人, 須在 該標本進入香港境內時—

   (a)  向獲授權人員出示或 安排向獲授權人員出示有關的 許可證; 及

   (b)  向獲授權人員交出或 安排向獲授權人員交出有關的 《 公約》 證明文件, 以供保留及取消。

(3) 任何人違反第(1)或 (2)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