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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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SECT 46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 如署長作出關乎以下事項的 決定而任何人因該決定而感到受屈—
(a) 拒絕根據第23條發出許可證;
(b) 根據第24條申請延長許可證的 有效期或 將許可證續期;
(c) 根據第24條申請更改許可證;
(d) 在 根據第23條發出的 或 根據第24條獲延長有效期、 續期或 更改的 許可證上指明的 任何條件; 或
(e) 根據第26條取消許可證, 該人可在 收到該決定的 通知的 21天內,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針對該決定的 上訴。
(2)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關乎第(1)(b)款所提及的 事項, 則儘管有關許可證的 有效期已屆滿, 該許可證須視為在 其條件的
規限下繼續有效, 直至 行政上訴委員會就上訴作出裁決為止。
(3)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關乎第(1)(c)款所提及的 事項, 則有關許可證在
有待行政上訴委員會就上訴作出裁決期間不得更改。
(4)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關乎第(1)(d)或 (e)款所提及的 事項, 則該決定在
有待行政上訴委員會就上訴作出裁決期間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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