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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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SECT 43

被沒收物品的處置等

(1) 署長可按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根據第34(1)條檢取並根據本部沒收歸政府所有的 物品。

(2) 根據第(1)款出售任何物品的 售賣得益, 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3) 任何人如認為將任何根據第42(4)條作出的 命令被沒收歸政府所有的 物品出售或 處置令他受屈, 則可在
該物品被出售或 處置後的 6個月內向法 庭或 裁判官作出投訴。

(4) 如有投訴根據第(3)款作出, 法庭或 裁判官可在 信納投訴人具有有關物品的 所有權的 情況下,
命令向投訴人支付一筆法庭或 裁判官認為公平的 款 項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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