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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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SECT 28
要求出示證明本條例獲得遵守的文件或其他證據的權力
(1) 如任何人管有或 控制列明物種的 標本, 獲授權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該人用作證明該項管有或 控制沒有違反本條例的
依據的 任何文件或 其他證據。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 要求,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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