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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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SECT 10
為商業目的而犯關於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罪行的較重懲罰
如任何人就某作為(包括管有或 控制標本)而被裁定犯第5、 6、 7、 8或 9條所訂罪行, 而法庭信納該作為是為商業目的
而作出(不論是由該人作出或 由他人代該人作 出)的 , 則該人可被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2年, 以代替該等條文訂明的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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