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8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過境”的涵義
4. 對雜交種的適用
5. 對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6. 對從公海引進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7. 對出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8. 對再出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9. 對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0. 為商業目的而犯關於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罪行的較重懲罰
11. 對進口附錄II物種及附錄II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2. 對從公海引進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3. 對出口附錄II物種及附錄II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4. 對再出口附錄II物種及附錄II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5. 對管有或控制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16. 為商業目的而犯關於附錄II物種及附錄III物種的標本的罪行的較重懲罰
17. 《公約》前標本的進口
18. 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進口
19. 附錄III物種的標本的進口
20. 《公約》前標本的管有或控制
21. 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管有或控制
22. 過境的標本的進口、再出口及管有或控制
23. 許可證的發出
24. 延長許可證的有效期、將許可證續期及更改許可證
25. 拒絕根據第23或24條提出的申請
26. 許可證的取消
27. 獲授權人員
28. 要求出示證明本條例獲得遵守的文件或其他證據的權力
29. 要求提供學名及俗稱的權力
30. 要求出示物品以供查驗的權力
31. 視察地方或處所的權力
32. 搜查及扣留的權力
33. 進入地方或處所的權力
34. 檢取的權力
35. 被檢取物品的處置
36. 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
37. 逮捕的權力
38. 妨礙
39. 第7部的釋義
40. 發還或沒收就根據第2或3部檢控的罪行而檢取的物品
41. 根據第29或44條檢控罪行時發還或沒收被檢取的物品
42. 沒有檢控罪行時發還或沒收被檢取的物品
43. 被沒收物品的處置等
44. 提供虛假資料
45. 對舉報人的保障
46.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47. 豁免令
48. 修訂附表的權力
49. 諮詢委員會
50. 署長及獲授權人員須遵從行政長官的指示
51. 署長可指明表格
52. 再出口證明書的發出
53. 局長訂立規例的權力
54.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的廢除
55. 與《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有關的過渡性條文
56. (已失時效而略去)
57. (已失時效而略去)
58.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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