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土地業權條例 - SECT 89
面積及界線的偏差
尚未實施 彌償申索不得因以下理由而根據本部條文在 政府與註冊土地擁有人之間產生,
亦不得因以下理由而就該等彌償申索展開或 維持任何法律程序—
(a) 某次土地測量(不論是否由第44條提述的 認可土地測量師進行)所表露的 有關土地的 面積或 量度數值—
(i) 有別於其後對該土地進行的 測量所表露的 面積或 量度數值, 因而在 兩者相比下產生的 過剩或 短欠的
面積或 量度數值; 或
(ii) 有別於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 或 在 任何政府租契上, 或 在 任何根據第6條在 土地註冊處內備存的 圖則或
圖則的 微縮軟片、 影像紀錄或 其他紀錄上顯 示的 面積或 量度數值, 因而在 兩者相比下產生的 過剩或
短欠的 面積或 量度數值;
(b) 某次土地測量(不論是否由第44條提述的 認可土地測量師進行)所表露的 有關土地的 界線—
(i) 有別於其後對該土地進行的 測量所表露的 界線; 或
(ii) 有別於在 業權註冊紀錄上, 或 在 任何政府租契上, 或 在 任何根據第6條在 土地註冊處內備存的 圖則或
圖則的 微縮軟片、 影像紀錄或 其他紀錄上顯 示的 界線; 及
(c) 根據第94條申請或 釐定地段界線所引起的 面積或 界線量度數值的 偏差(不論有關量度是否在 土地測量中進行)。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