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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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 - SECT 61
未成年人
尚未實施
(1) 本條並不使身為註冊土地或 註冊押記的 擁有人、 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承租人的 未成年人能夠處理該土地、 押記或
租契, 或 處理在 該土地、 押記或 租契 中的 權益。
(2) 凡未成年人所作的 註冊土地、 註冊押記或 註冊長期租契處置已予註冊, 而—
(a) 接受該項處置的 人是真誠地行事, 並已就該項處置付出有值代價; 及
(b) 該未成年人未成年的 事實, 在 該項處置註冊之前, 從未有向該人披露,
則該項處置不得純粹由於該項處置是由未成年人作出而被判無效。
(3)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 凡註冊土地或 註冊押記的 擁有人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承租人是未成年人而該事實已在
由他提出的 任何註冊申請中向處長披露, 則該未成年人的 姓名須記入業權註冊紀錄, 但在 未成年人的
中文姓名後須加上“未成年人”字樣, 而在 其英文姓名後須加上“a minor”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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