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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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 - SECT 38

第二押記或其後的押記

尚未實施 受註冊押記規限的 註冊土地的 擁有人或 註冊長期租契的 承租人, 可按設立第一註冊押記的 同樣方式,
設立第二註冊押記或 其後的 註冊押記, 而—

   (a)  在 符合(b)段的 規定下, 就該目的 而言, 本條例中適用於第一註冊押記的 條文,
        須按該等條文適用於第一註冊押記的 同樣方式, 適用於第二註冊 押記或 其後的 註冊押記; 及

   (b)  在 第二註冊押記或 其後的 註冊押記中明訂或 隱含的 售賣權力, 須受尚未解除的 所有先前的 註冊押記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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