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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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 - SECT 7
適用於各指定系統的規定
(1) 指定系統的 每一系統營運者及交收機構均須確保就該系統而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a) 該系統的 運作是以安全及有效率的 方式進行, 以期盡量減低對該系統發揮功能的 干擾的 可能性;
(b) 備有符合以下說明的 運作規則—
(i) 符合第(2)款指明的 規定, 並符合任何關乎指定系統的 運作規則的 訂明規定; 及
(ii) 規定該系統須按照本條例就該系統而適用的 情況運作;
(c) 須設有足夠安排以監察及強制執行以使該系統的 運作規則獲符合, 包括關於可供有關的 系統營運者運用的 資源的
安排;
(d) 須具備為妥善執行該系統的 特定功能而屬適當的 可供該系統運用的 財政資源。
(2) 指定系統的 運作規則須—
(a) 向參與者施加某些規定, 而該等規定不得比根據本條例其他條文而向參與者施加的 規定寬鬆;
(b) 規定如參與者變為無償債能力, 他可被暫時停止參與該系統; 及
(c) 規定在 整體情況下對該系統而言屬適當及足夠的 違責處理安排。
(3) 指定系統的 運作規則不得在 未經金融管理專員事先書面批准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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