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就發現相信是化學武器的物品而作的通知 (1) 任何人如發現他合理地相信可能是化學武器的 物品, 除非他正在 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他的 任何責任, 否則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將該項發現及 該物品的 所在 通知海關人員、 獲授權人員或 警務人員。 (2) 海關人員、 獲授權人員或 警務人員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 通知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他獲通知的 事項通知關長。 [比照 Chemical Weapons (Prohibition) Act 1994, s. 13,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