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化學武器(公約)條例 - SECT 43

過渡性條文

(1) 凡設施的 營運人在 有關日期須領有許可證方可在 當年內營運該設施—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在 以下時限前, 該營運人須當作為可在 該年內營運該設施的 許可證的 持有人—

        (i)    緊接有關日期後的 3個月終結時; 或

        (ii)   該年終結時, 兩個時限中以較早者為準;

   (b)  如—

        (i)    該營運人根據第9條提出申請許可證以在 該年內營運該設施; 及

        (ii)   該許可證申請於(a)段提述的 兩個時限中的 較早時限之前提出, 則在 有根據第10條作出申請的 決定之前,
               該營運人須當作為可在 該年內營運該設施的 許可證的 持有人。

(2) 凡有關日期是在 某年的 9月30日以後, 而設施的 營運人須領有許可證方可在 緊接的 下一年內營運該設施—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在 緊接有關日期後的 3個月終結之前, 該營運人須當作為可在 該緊接的
        下一年內營運該設施的 許可證的 持有人;

   (b)  如—

        (i)    該營運人根據第9條提出申請許可證以在 該緊接的 下一年內營運該設施; 及

        (ii)   該許可證申請於(a)段提述的 期限屆滿之前提出, 則在 有根據第10條作出申請的 決定之前,
               該營運人須當作為可在 該緊接的 下一年內營運該設施的 許可證的 持有人。

(3) 在 本條中,

 “有關日期”(relevant day) 指第8條開始生效的 日期。

 “有關日期”(relevant day)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