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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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武器(公約)條例 - SECT 4
署長委任公職人員行使本條例授予署長的任何權力或執行本條例委予署長的任何職責
署長可書面授權任何受僱於工業貿易署並屬貿易主任職系的 公職人員或 任何以工業貿易署首席貿易主任身分行事的
公職人員行使本條例授予署長的 任何權力, 和執行本條例 委予署長的 任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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