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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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 SECT 3

吊車系統區及路線投射區的圖則

(1) 局長須在 工程項目協議生效前—

   (a)  擬備一份劃定—

        (i)    吊車系統區;

        (ii)   路線投射區;

        (iii)  昂坪終點站; 及

        (iv)   東涌終點站, 的 位置、 範圍及界線的 圖則;

   (b)  為該圖則編號, 並在 該圖則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c)  將該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及

   (d)  在 其後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在 憲報刊登一份公布該圖則已存放的 公告。

(2) 如基於吊車系統在 設計、 建造、 操作、 保養或 安全方面的 要求而合理需要更改吊車系統區或 路線投射區的 界線,
則局長可在 吊車公司的 同意下更改 該等界線。

(3) 凡有任何更改根據第(2)款獲同意—

   (a)  局長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已更改的 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並在 憲報刊登一份公布此事的 公告;

   (b)  該份已更改的 圖則即取代原有圖則或 先前對原有圖則所作的 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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