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東涌吊車條例 - SECT 3
吊車系統區及路線投射區的圖則
(1) 局長須在 工程項目協議生效前—
(a) 擬備一份劃定—
(i) 吊車系統區;
(ii) 路線投射區;
(iii) 昂坪終點站; 及
(iv) 東涌終點站, 的 位置、 範圍及界線的 圖則;
(b) 為該圖則編號, 並在 該圖則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c) 將該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及
(d) 在 其後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在 憲報刊登一份公布該圖則已存放的 公告。
(2) 如基於吊車系統在 設計、 建造、 操作、 保養或 安全方面的 要求而合理需要更改吊車系統區或 路線投射區的 界線,
則局長可在 吊車公司的 同意下更改 該等界線。
(3) 凡有任何更改根據第(2)款獲同意—
(a) 局長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已更改的 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並在 憲報刊登一份公布此事的 公告;
(b) 該份已更改的 圖則即取代原有圖則或 先前對原有圖則所作的 任何更改。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