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村代表選舉條例 - SECT 45
法庭須對選舉呈請作出裁定
(1) 選舉呈請如是質疑無競逐的 選舉的 , 則在 該呈請的 審訊完結時, 法庭須裁定選舉主任就某項提名的 有效性所作的
決定是否正確, 如裁定為不正確, 則須裁定被選舉主任宣布為在 該選舉中當選的 人是否妥為選出。
(2) 選舉呈請如是質疑有競逐的 選舉的 , 則在 該呈請的 審訊完結時, 法庭須裁定其當選受質疑的 人是否妥為選出,
如裁定不是妥為選出, 則須裁定是否 有另一人妥為選出。
(3) 法庭須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完結時, 以書面證明法庭的 裁定。 主審法官必須在 證明書上簽署,
並確保該證明書蓋有法庭印章, 而經證明的 裁定即為關 於該選舉呈請的 受爭議事宜的 最終裁定。
(4)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須安排將法庭的 證明書的 文本一份, 交付局長、 選管會及署長。
(5) 法庭如認為應該就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過程中出現的 任何事宜提交報告, 可主動向局長、 選管會或 署長提交報告。
(6) 法庭須遵從局長、 選管會或 署長的 任何要求, 就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過程中發生的 任何指明事宜提交報告。
(7) 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完結時, 法庭如覺得某指明的 人可能曾在 有關選舉中或 在 與有關選舉有關連的
情況下作出舞弊或 非法行為, 則須向刑事檢控專員 提交載有該行為的 細節的 報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