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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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14/02/2003).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登記”(registered) 指已按照本條例登記為某鄉村的 選民;
“正式選民登記冊”(final register) 就某鄉村而言, 指根據第17(1)(b)條編製和發表的 該村的 正式選民登記冊;
“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 指擔任《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 (第93章)第2條所指的 司法職位的 人;
“主要住址”(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 就某人而言, 指該人居住的 並屬該人唯一或 主要家居的 居住地方的 地址;
“共有代表鄉村”(Composite Indigenous Villag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社區—
(a) 名稱於附表3第1欄指明; 及
(b) 由2條或 多於2條符合以下說明的 村所組成—
(i) 村名於附表3第2欄與(a)段所述名稱相對之處指明; 及
(ii) 藉以下一項或 兩項詳情識別— (A) 索引顯示的 該等村的 詳情; (B) 載於索引描述的 任何紀錄的 該等村的
詳情;
“村”(village) 包括社區;
“村代表”(Village Representative)—
(a) 就某現有鄉村而言, 指該村的 居民代表;
(b) 就某原居鄉村或 共有代表鄉村而言, 指該村的 原居民代表;
“村代表職位”(office of village representative)—
(a) 就某現有鄉村而言, 指根據第5(1)條為該村設立的 居民代表職位;
(b) 就某原居鄉村而言, 指根據第6(1)條為該村設立的 原居民代表職位;
(c) 就某共有代表鄉村而言, 指根據第6(2)條為該村設立的 原居民代表職位;
“身分證”(identity card) 指—
(a) 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向某人發出的 身分證; 或
(b) 根據該條例向某人發出並證明該人獲豁免而無需根據該條例登記的 任何其他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 指—
(a) 身分證; 或
(b) 向某人發出而可獲選舉登記主任接受為該人的 身分證明的 任何其他文件;
“局長”(Secretary) 指民政事務局局長;
“助理選舉主任”(Assistant Returning Officer) 指根據第54條擔任助理選舉主任職位的 人, 並包括獲委任在
助理選舉主任缺勤或 該 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 人;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Assistant 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
指根據第51條擔任助理選舉登記主任職位的 人, 並包括獲委任在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缺勤或
該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 人;
“居民”(resident) 就某現有鄉村而言, 指主要住址是在 該村內的 人;
“居民代表”(Resident Representative) 就某現有鄉村而言, 指擔任根據第5(1)條為該村設立的 居民代表職位的 人;
“尚存配偶”(surviving spouse) 就某原居民而言, 指在 該原居民去世時作為其配偶而仍然在 世, 並且在
該原居民去世後從未作出以下作為的 人─
(a) 與另一人按照《 婚姻條例》 (第181章)而舉行婚禮或 締結婚姻; 或
(b) 與另一人在 香港以外按照當時施行的 當地法律而舉行婚禮或 締結婚姻;
“法庭”(Court) 指原訟法庭;
“索引”(Index) 指—
(a) 在 第4條生效日期前由署長為所有村名於附表2第1欄或 附表3第2欄指明的 村編製; 並
(b) 就每條該等村顯示有關的 村名及以下一項或 兩項詳情—
(i) 藉以識別該村的 該村的 其他詳情;
(ii) 對任何存放於署長或 任何民政事務總署的 民政事務專員的 辦事處的 紀錄的 描述,
而該等紀錄載有藉以識別該村的 該村詳情, 及不時根據第4條修訂的 選出原居民代表的 鄉村索引;
“原居民”(indigenous inhabitant)—
(a) 就在 1898年已存在 的 某原居鄉村(不論該村現時的 村名是否與它在 1898年時的 村名相同)而言, 指—
(i) 於1898年時是該村的 居民的 人; 或
(ii) 屬第(i)節所述人士的 父系後裔的 人;
(b) 就從在 1898年已存在 的 原居鄉村分支出來的 某原居鄉村(“分支鄉村”)(不論該村現時的 村名是否與它在 1898年時的
村名相同)而言, 指—
(i) 符合以下說明的 人— (A) 在 分支鄉村從該原居鄉村分支出來時, 屬該分支鄉村的 居民; 及 (B)
屬該原居鄉村的 原居民; 或
(ii) 屬第(i)節所述人士的 父系後裔的 人;
(c) 就共有代表鄉村而言, 指—
(i) 於1898年時是組成該鄉村的 任何村的 居民的 人; 或
(ii) 屬第(i)節所述人士的 父系後裔的 人;
“原居民代表”(Indigenous Inhabitant Representative)—
(a) 就某原居鄉村而言, 指擔任根據第6(1)條為該村設立的 原居民代表職位的 人;
(b) 就某共有代表鄉村而言, 指擔任根據第6(2)條為該村設立的 原居民代表職位的 人;
“原居鄉村”(Indigenous Villag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村—
(a) 村名於附表2第1欄指明; 及
(b) 藉以下一項或 兩項詳情識別—
(i) 索引顯示的 該村的 詳情;
(ii) 載於索引描述的 任何紀錄的 該村的 詳情;
“配偶”(spouse) 包括妾;
“候選人”(candidate)
指獲提名競選為村代表的 候選人;
“現有鄉村”(Existing Villag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村—
(a) 村名於附表1第1欄指明; 及
(b) 範圍是在 註有附表1第2欄與該村名相對之處指明的 編號的 地圖上加上粉紅色及以紅色界線標明;
“鄉村”(Village)
指現有鄉村、 原居鄉村或 共有代表鄉村;
“鄉村一般選舉”(village ordinary election) 就某鄉村而言, 指—
(a) 為選出該村的 村代表而舉行的 首次選舉; 或 (由200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b) 在 該村的 村代表職位按照第7(2)(b)或 (3)(b)條出缺時, 為選出該村的 村代表以填補該空缺而舉行的 選舉;
“鄉村補選”(village by-election) 就某鄉村而言, 指並非通過該村的 鄉村一般選舉而為該村選出一名村代表的 選舉;
“鄉事委員會”(Rural Committee) 具有《 鄉議局條例》 (第1097章)第3(3)(a)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當選”(elected)
指根據本條例當選為村代表;
“署長”(Director) 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舞弊或 非法行為”(corrupt or illegal conduct)
指違反《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54章)的 舞弊或 非法行為;
“審裁官”(Revising Officer)
指根據第53條擔任審裁官職位的 人, 並包括獲委任在 審裁官缺勤或 該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 人;
“選民”(elector) 就某鄉村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人—
(a) 在 該村的 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該村的 選民; 及
(b) 沒有喪失如此登記的 資格或 在 該村的 選舉中投票的 資格;
“選管會”(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第3條設立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管會規例”(EAC Regulations)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第7條訂立的 規例;
“選舉”(election) 指鄉村一般選舉或 鄉村補選;
“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就某鄉村而言, 指根據第54條擔任該村的 選舉主任職位的 人, 並包括獲委任在
該選舉主任缺勤或 該職位懸空期 間署理該職位的 人;
“選舉呈請”、
“選舉呈請書”(election petition)
指根據第5部提出的 選舉呈請或 提交的 選舉呈請書;
“選舉事務主任”(electoral officer) 指—
(a) 選舉主任;
(b) 助理選舉主任;
(c) 選舉登記主任;
(d)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 或
(e) 任何其他—
(i) 根據本條例或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獲委任以在 選舉中執行職能或 就選舉而執行職能的 人; 或
(ii) 選管會賴以依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第9A條在 選舉中執行其職能或 就選舉而執行其職能的 人;
“選舉登記主任”(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 指根據第51條擔任選舉登記主任職位的 人, 並包括獲委任在
選舉登記主任缺 勤或 該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 人;
“臨時選民登記冊”(provisional register)
就某鄉村而言, 指根據第17(1)(a)條編製和發表的 該村的 臨時選民登記冊。 (由200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2)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職能, 即包括提述權力及責任, 據此, 凡提述執行職能, 即包括提述行使權力及履行責任。
“已登記”(registered)
“正式選民登記冊”(final register)
“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
“主要住址”(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
“共有代表鄉村”(Composite Indigenous Village)
“村”(village)
“村代表”(Village Representative)
“村代表職位”(office of village
representative)
“身分證”(identity card)
“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
“局長”(Secretary)
“助理選舉主任”(Assistant Returning
Officer)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Assistant 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
“居民”(resident)
“居民代表”(Resident Representative)
“尚存配偶”(surviving spouse)
“法庭”(Court)
“索引”(Index)
“原居民”(indigenous inhabitant)
“原居民代表”(Indigenous Inhabitant
Representative)
“原居鄉村”(Indigenous Village)
“配偶”(spouse)
“候選人”(candidate)
“現有鄉村”(Existing Village)
“鄉村”(Village)
“鄉村一般選舉”(village ordinary election)
“鄉村補選”(village by-election)
“鄉事委員會”(Rural Committee)
“當選”(elected)
“署長”(Director)
“舞弊或 非法行為”(corrupt or illegal conduct)
“審裁官”(Revising Officer)
“選民”(elector)
“選管會”(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選管會規例”(EAC Regulations)
“選舉”(election) 指鄉村一般選舉或 鄉村補選;
“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選舉呈請”、
“選舉呈請書”(election petition)
“選舉事務主任”(electoral officer)
“選舉登記主任”(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
“臨時選民登記冊”(provisional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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