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選舉登記主任的決定向審裁官提出上訴的權利 (1) 對選舉登記主任為施行本條例而作出的 決定感到不滿的 人, 可針對該決定向審裁官提出上訴。 (2) 審裁官就上訴作出的 裁定為最終裁定。 (3) 選舉登記主任或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須在 上訴聆訊中以答辯人身分出席。 (4) 在 上訴的 聆訊中, 上訴人或 任何其他與上訴有關的 人有權親自出席, 而上訴人不論是否親自出席, 均有權由一名法律執業者或 任何其他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