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7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現有鄉村的地圖
4. 選出原居民代表的鄉村索引
5. 現有鄉村的居民代表職位
6. 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代表職位
7. 村代表的任期
8. 村代表接受職位
9. 喪失擔任村代表職位的資格的情況
10. 村代表辭去職位的方式
11. 村代表職位何時出缺
12. 署長須宣布村代表職位的空缺
13. 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
14. 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
15. 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16. 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的情況
17. 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
18. 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生效時間
19. 針對選舉登記主任的決定向審裁官提出上訴的權利
20. 局長須指明舉行鄉村一般選舉的日期
21. 舉行鄉村補選以填補村代表職位空缺
22.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23.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村代表的資格的情況
24.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25. 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的提名人的人數及資格
26. 候選人提名的撤回
27.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28.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於選舉日期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29. 就某鄉村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
30. 選舉程序終止或未能完成的情況
31. 投票及點票的制度
32. 不遵從本條例規定的後果
33. 姓名或名稱出錯或不準確描述並不限制選舉文件的效力
34. 選舉須推定為有效
35. 選舉不得僅因選舉事務主任的委任欠妥而受質疑
36. 選舉主任須刊登選舉結果
37. 選舉事務主任就選舉的進行所犯的罪行
38. 選民無須披露如何投票
39. 只可藉基於指明理由提出的選舉呈請而質疑選舉
40. 可提出選舉呈請的人
41. 可列為選舉呈請答辯人的人
42. 法庭有裁定選舉呈請的司法管轄權
43. 提交選舉呈請書的限期
44. 法庭可指示就訟費提供保證金
45. 法庭須對選舉呈請作出裁定
46. 選舉呈請被撤回時的情況
47. 選舉呈請終止的時間
48. 答辯人何時可退出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和由他人代入
49. 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並不令作為失效
50. 村代表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時出現的情況
51. 選舉登記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52. 選舉登記主任可指明格式
53. 審裁官的委任
54. 選舉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55. 妨礙或阻撓選舉事務主任的罪行
56. 局長可就選舉事務主任如何執行職能發出指示
57. 選舉事務主任去世或無行為能力並不終止權限
58. 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某人提出法律程序
59. 須提出申訴或告發的限期
60. 鄉事委員會的章程須按照本部解釋
61. 村代表為鄉事委員會的委員
62. 鄉事委員會的委員及幹事
63. 經批准的村代表的任期
64. 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並不具有該村的原居民身分
65. 局長可訂立規例
66.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67. 局長可修訂附表1、2或3
68.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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