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禁止提供或籌集資金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Past version on 23/08/2002).
第3部
關乎恐怖分子、 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及 恐怖分子財產的 禁制 (由2004年第21號第21條修訂)
任何人不得在 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 間接提供或 籌集資金— (由2004年第21號第6條修訂)
(a) 懷有將該等資金的 全部或 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 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
意圖(不論該等資金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或
(b) 知道該等資金的 全部或 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 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不論該等資金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由2004年第21號第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