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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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 SECT 4

行政長官指明人及財產為恐怖分子、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恐怖分子財產

第2部

指明恐怖分子、 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及恐怖分子財產 以及凍結資金

(1) 凡某人被聯合國委員會指定為恐怖分子, 行政長官可在 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該人的 姓名或 名稱。

(2) 凡某人被聯合國委員會指定為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行政長官可在 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該人的 姓名或 名稱。

(3) 凡任何財產被聯合國委員會指定為恐怖分子財產, 行政長官可在 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該財產。

(4)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 第(1)、 (2)或 (3)款所指的 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5) 就本條例而言,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推定—

   (a)  第(1)款所指的 公告所指明的 人是恐怖分子;

   (b)  第(2)款所指的 公告所指明的 人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c)  第(3)款所指的 公告所指明的 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

(6) 凡—

   (a)  某人或 財產在 第(1)、 (2)或 (3)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的 公告內被指明; 及

   (b)  該人或 財產不再被聯合國委員會指定為恐怖分子、 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 恐怖分子財產(視屬何情況而定), 則—

   (c)  在 該人或 財產不再被如此指定時, 該公告須立即當作在 其關乎該人或 財產(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範圍內被撤銷;
        及

   (d)  行政長官須在 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 盡快在 憲報刊登公告發布周知, 述明首述的 公告已在 其關乎該人或
        財產(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範圍內被撤銷(或 以具相同意思的 用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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