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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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 SECT 11F

關乎固定平台的禁制

(1) 任何人不得非法及故意—

   (a)  以武力或 恐嚇以武力或 以任何其他形式的 威嚇奪取或 控制任何固定平台;

   (b)  在 任何固定平台上作出任何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平台的 安全的 暴力行為;

   (c)  摧毀任何固定平台;

   (d)  導致任何固定平台受損害, 而該項損害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平台的 安全; 或

   (e)  在 固定平台上放置或 安排在 固定平台上放置相當可能會摧毀該平台或 危害該平台的 安全的 任何物品。

(2) 任何人不得故意—

   (a)  在 與作出或 企圖作出第(1)(a)、 (b)、 (c)、 (d)或 (e)款所禁止的 任何行為有關連的 情況下, 導致任何人死亡; 或

   (b)  在 與作出或 企圖作出以下條文所禁止的 任何行為有關連的 情況下, 傷害任何人—

        (i)    第(1)(a)、 (b)、 (c)、 (d)或 (e)款; 或

        (ii)   (a)段。

(3) 在 以下情況下, 任何人不得恐嚇就某固定平台作出第(1)(b)、 (c)或 (d)款所禁止的 行為—

   (a)  有關恐嚇的 目的 是強迫任何其他人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行為; 及

   (b)  有關恐嚇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平台的 安全。 (第3B部由2004年第21號第1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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