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7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某些條文在特區以外適用
4. 行政長官指明人及財產為恐怖分子、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恐怖分子財產
5. 原訟法庭指明人及財產為恐怖分子、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恐怖分子財產
6. 凍結資金
7. 禁止提供或籌集資金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8. 禁止向恐怖分子及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提供資金等
9. 禁止向恐怖分子及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供應武器
10. 禁止為第4(1)或(2)條的公告或第5(2)條的命令所指明的團體招募等
11. 禁止虛假的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恐嚇
11A. 第3A部的釋義
11B.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11C. 第3B部的釋義
11D. 本部不適用於某些船舶
11E. 關乎船舶的禁制
11F. 關乎固定平台的禁制
11G. 補充第11E及11F條的條文
11H. 船長可將被指稱犯罪者交付適當主管當局
11I. 與第11E條有關的領域外管轄權
12. 對某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等的知悉或懷疑的披露
13. 充公某些恐怖分子財產
14. 罪行
15. 適用於第6(1)或8條所述的特許的補充條文
16. 轉授
17. 向原訟法庭提出的申請
18. 賠償
19. (由2004年第21號第19條廢除)
20. 程序
21.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在各方之間的法律程序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SCHEDU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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