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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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場所條例 - SECT 8
許可證或牌照的續期
(1) 在 符合本條的 規定下, 發牌當局可將許可證或 牌照續期。
(2) 持證人或 持牌人可在 許可證或 牌照期滿前的 90天或 之前, 向發牌當局申請將許可證或 牌照續期。
(3) 如持證人或 持牌人的 許可證或 牌照已被撤銷, 則本條不適用於該人。
(4) 持證人申請將許可證續期或 持牌人申請將牌照續期, 須按發牌當局所規定的 格式及方式向該當局提出申請。
(5) 根據本條進行的 許可證或 牌照續期, 在 訂明費用繳妥後才生效, 而發牌當局可就該已續期的 許可證或
牌照施加任何條件, 以補充或 取代其先前根據 第5(2)或 6(4)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施加的 條件。
(6) 在 許可證或 牌照期滿前根據本條進行的 續期, 於該許可證或 牌照本應期滿之日的 翌日生效。
(7) 如持證人或 持牌人根據本條申請將許可證或 牌照續期, 而發牌當局於該許可證或
牌照期滿時仍未對該申請作出決定, 則除非申請撤回或 該許可證或 牌照根據第10條被撤銷或 暫時吊銷, 否則該許可證或
牌照在 該當局作出決定前仍然有效。
(8) 根據本條續期的 許可證或 牌照於其若無第(7)款的 規定即會期滿之日的 翌日生效, 有效期為24個月或
發牌當局於批准續期時所示明的 較短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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