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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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場所條例 - SECT 20
沒收作卡拉OK用途的器材及設備
凡任何人就卡拉OK場所被裁定犯第4或 17條所訂罪行, 法庭可下令沒收根據在 第14(3)條下發出的 手令被檢取及帶走的 、
曾為卡拉OK目的 而放置在 該場所內的 器 材、 設備或 其他物品, 與及有關或 附屬部件, 包括裝載上述器材、 設備或
物品的 箱櫃或 其他外殼(如有的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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