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 第57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本條例的目的
   3.      釋義
   4.      條例的適用範圍
   5.      可指示擁有人或佔用人遵從消防安全措施
   6.      裁判官可作出符合消防安全令
   7.      區域法院可作出禁止佔用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的命令
   8.      禁止令的效力
   9.      與違反禁止令有關的罪行
   10.     禁止令的副本須張貼於受影響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入口
   11.     將任何人逐離建築物等的權力
   12.     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請求發出符合安全證明書
   13.     向區域法院申請將禁止令撤銷的權利
   14.     符合消防安全令等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
   15.     獲授權人員
   16.     獲授權人員進入建築物等的權力及其他權力
   17.     獲授權人員可要求提供建築物的擁有權或佔用情況的資料
   18.     妨礙某些人執行或履行本條例所訂職能的罪行
   19.     關涉管理法人團體的人的罪行
   20.     政府對某些事宜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21.     獲授權人員對某些作為及不作為無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2.     披露透過公職取得的資料的罪行
   23.     如何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文件
   2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25.     被取代或經修訂的守則的效力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